黔价经[1997]第92号 省审计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审计厅《关于统一制定和调整审计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调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省“两会”已经实现联合,今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由省注协实行行业管理,同样的服务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原制定的收费标准中有的已不适应当前状况,个别标准偏低。因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对原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同执行的收费标准。 一、事务所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类。对承办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计时收费标准由服务与被服务双方面议。审计年度报表等可以项目计算的业务,按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标准见附表。 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有、集体、私有、联营、股份制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业务。 三、聘请事务所担任常年顾问的单位,在委托办理各项业务时,可以优先安排,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减收10%以示优惠。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人选,原则上由事务所指定,也可以由委托单位提出人选意见,经事务所同意后安排。 四、委托单位委托办理属于计件收费业务,如因委托单位未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费用。 五、多次验资,第一次按标准70%收费,第二次按标准全部补齐。 六、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如需增加份数,酌收成本费。 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属于经营服务,应照章纳税,并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八、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附表: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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