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1998年5月7日 黔财会字[1998]18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会计市场,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务所集约经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注协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事务所之间联合、合并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一)联合、合并主要指:不同发起单位两个以上事务所之间,通过协商联合为一家具有规模经营的独立法人的事务所;两个以上事务所或分所因不够办所条件,联合为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所;原一个主管单位有两个以上事务所合并为一个独立法人所;一个够条件,一人不够条件的并入够条件的所。 (二)事务所间的联合或合并应在自愿、平等、互利、互补基础上进行,并能达到中注协有关申办独立法人所的办所条件。 (三)申报事务所间的联合或合并,应至少有2名持有注册会计师有效执业证书在事务所专职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方可作为发起人。联合、合并还应征得原组建单位的支持,并出具书面证明。 (四)同意联合或合并的原事务所应各自清理财务,结清帐目,合并联合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达成资产、所有者权益处理协议书。事务所的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在中注协尚未具体规定前,可延迟到改制阶段进行。 (五)联合或合并后的事务所应统一名称,或重新为事务所冠名,不得冠以地名、行业等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六)联合或合并后的事务所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应实行统一管理,即人事上统一调度,业务上统一经营,统一出报告,财务上统一核算,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载明下列事项:人事管理制度、执业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开支标准及其他规定的事项。 (七)联合或合并后的事务所重新申请注册,应报送以下材料: 1.发起人申请联合、合并事务所的申请书和原发起单位证明; 2.事务所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处理协议书; 3.更名后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4.事务所章程; 5.发起人和主任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和专职有效证明; 6.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档案材料;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8.办公场于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 9.资金到位证明; 10.事务所应报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及审批程序,按财政部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办理。 (九)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根据有关规定将原事务所营业执照、公章交注册地工商登记机关注销,并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十)联合、合并或更名经批准后,事务所可在报刊发布公告。 第三条 事务所兼并的办理程序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务所,可以对不够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实行兼并,双方应达成兼并协议,并附有兼并双方原组建单位的意见。被兼并的事务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财务的清理、双方达成资产、所有者权益处理协议。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须经国家管理部门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由法人所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动手续。 (二)独立法人事务所兼并不够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应向省注协、省财政厅报送备案报告,说明兼并原因、兼并方式和兼并后管理形式,并附送兼并协议书和原组建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被兼并事务所应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被兼并的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也可作为独立法人事务所的分所或办事处,并按财政部规定比照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审批程序申报批准,方可执业。 第四条 事务所的更名 (一)事务所在联合过程中可以更换名称,审计事务所可以改称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可改称为审计事务所。 (二0按财政部规定事务所不能直接以行政地域或行业命名。同时应避免重名,现在不少事务所称××省(地、州、市、县)审计事务所,必须将省、地(州、市)县(区)称谓去掉,可称××审计事务所。以行业冠名的如电力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更名,另行冠名。 (三)需更名的事务所应向省注协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手续,并重新刻制印章和名牌。 第五条 事务所的停办或撤销 (一)事务所停办,是指发起单位或事务所由于种种原因,自己要求停止经营的,须由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停办理由和善后处理方案,经审核同意报财政厅批复后,由事务所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事务所的撤销 1、因不具备办所条件或严重违法违纪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核审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撤销,并抄送事务所原组建单位和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事务所接到撤销通知后,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已受托办理的业务限期处理完毕。 3、撤销后事务所的人财物应由原组建单位负责处理。 (三)被撤销或停办的事务所应向组建单位提出善后处理方案。 ——妥善安排原事务所的人员,应聘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愿意转其他事务所继续执业的,自行联系接收的事务所,按规定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不再执业的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注销执业资格,转为非执业人员,其他应聘人员可予辞退或由挂靠单位处理。 ——妥善办理各项财务会计的清算工作,事务所应清理财务会计帐目,清理债权债务,结清各项经济收支手续;资本金由组建单位拨入或其他渠道借入的应予归还,靠事务所积累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事务所的盈利、亏损,提出处理方案报组建单位处理;事务所提取的风险基金,是事务所按规定用于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上交组建单位后,应保留3-5年,以备发生纠纷时赔偿使用。 ——妥善处理原有财产物资,事务所应清理各项财产,造册登记,移交组建单位,防止资金、财产流失。 ——妥善处理文书(业务)档案,以事务所名义出具的各种验资、审计、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应按项目分类整理,装订造册,移交组建单位。撤销、停办后发生的法律、经济纠纷由原组建单位负责。 (四)事务所停办或撤销后应主动向工商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 (五)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停业和撤销,参照上述办法,由总所(独立法人资格事务所)负责办理。 (六)事务所停办或撤销后,俟具备办所条件时,可重新按设立事务所或分支机构条件,申请审批;未经批准而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按《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授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解释。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如有新规定应遵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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