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2000年6月6日 黔财注字[2000]35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管理工作,规范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以事务所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事务所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即同城外)发起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所,名称统一为“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事务所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事务所设立分所经贵州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具体审查工作由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事务所除经批准设立分所外,不得自行设立办事处、联络点、办公点、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贵州省内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改制所可连续计算),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10户以上)的固定客户; (三)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合伙事务所净资产应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四)有执业注册会计师20名以上,其中60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10名以上(均不含分所); (五)上年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六)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事务所省内分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含2名)60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专职在分所执业,并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至少5名); (二)有5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由事务所提供);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第七条 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应报送的材料: (一)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设立的原因和条件); (二)事务所在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业务种类、数量、客户名单及总所业务量的比重; (三)分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四)事务所聘用分所从业人员聘书; (五)分所办公场所和资金证明; (六)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制度,即人事、财务、执业管理程序和内控制度。 第八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30天内提出意见报告贵州省财政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分所,以省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执业。 第十条 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分所从业人员由事务所统一聘用,由事务所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出具报告,统一收以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安排脱产和非脱产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分所不得有下列行为:1.设立半年不开展业务活动;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3.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以个人名义或以分所名义对外签订业务约定书,出具业务报告,收取业务收入。 第十二条 分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查实后报省财政厅给予事务所和分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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