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注协[2002]10号 2002年2月7日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确保主任会计师任职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维护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协字[1993]第110号)、《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33号)的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变更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任会计师变更人必须在合伙人或发起人中产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发生变更时,必须经合伙人或出资要按照事务所章程或协议规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
三、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职变更时的人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时应向省注协报送以下资料:
1、主任会计师变更的申请报告和出资人(合伙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合伙人>应签名)。
2、变更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及其他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当场审查后退回)
3、有关人事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推荐主任会计师登记表》。
附:《推荐主任会计师登记表》(略)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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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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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