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资综[1994]第32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使资产评估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坚持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人员,是指取得“国有资产评估证”在资产评估机构内执业的人员。专项资产评估人员,是指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获得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授予正式(临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凡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国有资产评估证”,方可参与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只能由专职资产评估人员承担。 第五条 申请“国有资产评估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资产评估事业,具备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资产评估操作技能,掌握国家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2.持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专业培训证明或大专院校国有资产管理专业毕业证书;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经所在评估机构考核认为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证”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授予。凡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向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办“国有资产评估证”。 1.填报“国有资产评估证”申请表; 2.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专业培训证明或大专院校国有资产管理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 3.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4.评估机构考核证明; 5.近期同底一寸免冠黑白照片两张。 第七条 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独立、公正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编写,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参数等应有明确依据,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必须服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评估结果,必须严格保守秘密; 4.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必须向所在评估机构声明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一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它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该回避的事项。 5.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私利,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它好处; 6.不得为了给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接受委托单位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7.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利诱或干预委托单位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更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评估业务; 8.在执业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证”每年年检一次(具体办法另定),年检时持证人必须填写年检表,经年检合格签章后方能继续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未经年检的“国有资产评估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 凡在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内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国有资产评估人员,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证”,不准参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省外评估机构到我省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应先到委托方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方可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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