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资综[1995]45号 各地州市国资办(科):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在我省已逐步开展,各试点企业正在抓紧进行前期基础准备工作,为了配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搞好对试点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1、中央和省确定的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工作,属地州市(或县)级企业,由各地州市国资部门初审后报省国资办立项、确认;省级企业直接报省国资办立项、确认。     2、各地自行确定的试点企业,资产评段立项、确认由各地州市国资办(科)办理,报省国资办备案。     3、取得我办颁发的正式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抄送: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办公室、省体改委、省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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