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企[2006]95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586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依法行政,规范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省情况,现将做好2005年度及今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核查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地)财政局要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6]75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抽查面不低于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各地可在总结以往核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财政部门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一般情况外,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情况,在生产经营期间有无发生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2、预分配利润提前收回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
3、外汇帐户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4、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情况,各种税收和场地使用费有无混库现象;
5、按规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情况;
6、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
三、对于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管财政机关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根据财外字[1999]305号文件规定,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委托费用由主管财政机关负担。
五、各地要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核查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一)(三)表)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我厅企业处。为完成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核查工作,核查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请各市、州、地财政局于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核查,应作为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今后,我厅不再每年发文布置,请各市、州、地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自行安排每年的核查工作。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企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之后进行,具体时间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人员做好核查工作,堵塞漏洞,防止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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