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的指导意见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11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2号)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验,同时也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并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一、我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新的业务,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高度重视其潜在风险,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执业质量。

二、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要是提交给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使用,注册会计师在承办此项业务时,应参照《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三、注册会计师在承办此项业务时,需重点关注并披露事业单位年末净资产及其构成、报表截止日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金、负债、财政拨款的明细使用情况以及各事业单位是否存在管理混乱、账外小金库、随意担保、滥用职权等情况,并为确认相关数据履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

四、有条件的可对如何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结构,在营运过程中如何有效运转,如何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财务监管制度提出管理建议。

五、提交给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两年比较数据 , 对上年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数据需在附注中予以注明。

六、审计报告中所附的“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表”需较详细地列明收支项目。

七、为了方便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档案整理,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整套审计报告及资料均用A4纸打印,不附硬皮封面。

八、根据《中国注册合计师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的规定,凡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从事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工作,不得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业务,垄断市场;不得为拉业务、创效益,不负责地随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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