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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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设立申诉与维权委员会。
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是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作为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当事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二)直接办理资产评估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三)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指导会员的维权工作;
(五)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六)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七)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四、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5名,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资产评估学者1名,法律专家1名。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资产评估学者、法律专家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八,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产生,由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十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申诉:
(一)当事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 “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1 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列明申诉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会开会。
(三)根据需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召开。
(四)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会现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惩戒委员会的代表可列席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会会议,说明惩戒委员会决定的理由;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和相关地方市州地财政部门代表可列席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
(六)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可要求申诉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七)申诉委与维权委员会员会根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回函,回函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现场会议至少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议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对拟惩戒会员的申诉决议,须在现场会议上通过。
(八)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会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九)申诉与维权委员会须在受理申诉后二个月内作出审议决定。决定通过后,以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名义发出审议决定书。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效力。
维权:
(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事项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属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报告,提请委员会研究解决办法。维权会议的召开以及形成决议的方式参照申述会议程序操作。
十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十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
(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四、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符台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五、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