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是一块会计师事务所觊觎已久的肥肉,但很多事务所对涉足这一领域信心不足,这块看上去很美的肥肉品尝起来却如同一块烫嘴的山芋。
    司法会计鉴定,这是一块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觊觎已久的肥肉,但事务所真正介入这项业务的时间并不长。很多事务所都想把它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这项刚刚崭露头角的业务中分得一杯羹,但事实证明,对这片业务的“开疆拓土”并非想象的那样轻而易举。这不仅由于这项业务市场空间极为有限,更为重要的是,对很多事务所来讲,它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
    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诱惑力仍是不可抗拒的。超出一般审计业务的高额收费让各个事务所不由自主地对其投去垂涎的目光。这项业务让事务所处于纯粹的卖方市场地位,它无需象一般的审计业务那样,为“打折”的高低与客户大费唇舌,也无需为审计费成为坏账而担忧。
    虽然充满种种诱惑,但很多事务所仍对涉足这一领域信心不足,这块看上去很美的肥肉品尝起来却如同一块烫嘴的山芋,因为任何一个事务所都明白,只要染指司法会计鉴定,只要与官方、诉讼和刑侦这些字眼挂上钩,时刻都象在悬崖边漫步,稍有不慎,就有跌落悬崖的危险。
    从目前来看,事务所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来源主要为两块,公安刑侦部门的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诉讼纠纷的委托鉴定。这两块业务一般都是在涉及经济纠纷后,由于无法确定各执一词的纠纷双方的责任归属,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这时,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事务所便担当起这一角色。但这种业务的获取并不象一般审计业务那样,由收费和服务质量决定的竞争力可以起到决定作用,它受到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大,只有与执法部门关系密切的事务所才能得到。也就是说,这种业务是一种官方的垄断资源,或者叫一种审计“配额”。
    虽然某些事务所可以依靠“关系”得到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但并不能说事务所由此就进了保险箱。事实上,司法会计鉴定让事务所时刻处于诉讼风险的包围中。由于事务所的鉴定对案件的判决至为关键,所以,鉴定结果很容易把事务所推向风口浪尖。在实践中,由于尚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经验来作鉴定,往往对同一经济案件的同一会计事实的司法鉴定,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结论。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具有这种不确定性,一旦依据鉴定结果判决下来,败诉方往往认为事务所的鉴定报告“有失公正”,认为事务所有与胜诉方串通舞弊的嫌疑,而鉴定报告的某些内容会成为起诉的理由。对鉴定结果陈述性表述而非结论性表述是自我保护的好办法,但不痛不痒的陈述却不能满足委托部门的要求。为了减少断案的盲目性,它会要求事务所做最大程度的判断,而事务所的这种判断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语句的疏漏会为事务所带来麻烦,所以鉴定报告的写作需要很高的文字水平。怎样才能做到既不引火烧身,又能满足各方的需要?
    规避风险最重要的方式是使鉴定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与年报审计证据不同,它的证据必须有很强的确凿性和精确性,证据的取得必须经过详细的审计,以便执法机关据此量刑定罪和解决经济纠纷。最能说明司法会计鉴定与年报审计不同点的是对“白条”入账的处理。“白条”在年报审计中是不予承认的,因为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在司法鉴定审计中,只要酌情判断是真实的,就予以认可,这说明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合法性比合规性更重要。鉴定证据不仅需要审计人员大量判断,还要向当事人质证,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充分与否将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因此它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一项中心工作。
    如果把司法会计鉴定看作一项投资,它应该属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项目。正是因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这一特点,很多承接此项业务的事务所都对其委派最精干的力量,尽管如此,它的风险系数仍然远远高于一般的审计业务,它虽然看上去象一块肥肉,但吃起来却要提防烫嘴。

(转自2003年9月24日《财会时报》白庆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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