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资产的其他内容相比,无形资产是一项比较复杂的资产,因此才有了专门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该准则规定: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一般而言,无形资产可分为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在我国,前者常见的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后者则指商誉。但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还有一些不同干上述常见形式,且界限近于模糊的,边缘性的“无形资产”形式。
     譬如,某商厦的地理位置紧邻地铁,在征得有关政府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由该商厦出资,在地铁出口处安装了—部自动扶梯,使进出地铁的乘客可以从车站直达该商厦。类似的还有,某些处于交诵条件不甚方便地方的企业,则是在自己直接面对的马路上搭建过街天桥。
     按照资产的定义,作为一项资产,首先应该是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而企业在将上述建筑物完工之后,应该将该建筑物及其所有权一起交付给各有关国家部门,企业不能再拥有或控制这些有形资产,性质类似于损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捐赠应当作为收益性交出计人当期损益。而且作为实物资产,建筑物部分也显然不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因此,实物部分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但是,对于依存于该有形部分的无形部分的相关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资产予以确认,也存在一定的理论障碍;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不一定达成确认使用权的明确协议,也就是说企业可能无法从法律上拥有该使用权的法定拥有或控制权。连确认为资产的资格都没有,就更不能将其确认为本企业的无形资产了。
    但实际上,企业也无须与有关部门达成有关使用权的协议:因为一旦该建筑物完工,该企业对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权就成为一种客观存在,并且满足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所规定的无形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上列举的这些特殊交通设施,企业之所以愿意参与、出资,当然是基于经济利益,而且也确实可能获得其预期的经济利益。因为,这些设施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的进出往来;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吸引更多有意、无意的顾客在方便之中频繁光顾企业,从而直接提高了企业的营业额,甚至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出资修建有关设施的成本即其在建造过程中实际耗费的人工和材料费用,这些当然是企业能够进行可靠计量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规定,  “企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对无形资产和补助进行初始确认。如果企业不选择以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则可以名义金额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允许的其他处理方法),加上可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期使用状态所需支出,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
    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按照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项使用权实际上还是可以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且以其建造成本入账的。
    除了以上原因之外,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的第33条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中有这样的说法:“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补助的形式免费或仅支付名义对价取得无形贵产。”我认为以上这些设施的建造就可以归属于这种类别,是属于“仅支付名义对价取得”的无形资产。理由有二:首先,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在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随意在公共场所进行地面建设,进行这些建设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允许;其次,在政府有关部门不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只需支付建造这些设施的直接人工和材料费而已,即“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期使用状态所需支出”,与同样的设施对该企业或其他企业在其正常情况下所起到的实际作用相比,这笔支出可以被认为是“名义对价”。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确认中,没有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第33条的有关规定。也许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准则的制定者们有他们的特殊考虑,毕竟这种“名义对价”在很多企业的总资产中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并且由于同类参照物的缺乏,导致公允价值的确定困难,随意性大;这种“无形资产”对企业所起的作用也是很不确定;而且与资产的定义也不太一致。但在我看来这却是一个小小的遗憾。这种情况在我国是实际存在的,而且不只局限于我所列举的例子中。因为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有许多行业的发展确实需要政府的相应支持,而这些支持对企业经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应该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另外,这项比较特殊的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即其受益期应该是使用该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与该企业在该处所的存续年限或者说该企业实际受益的年限中较短的一个。而摊销的方法也应该采用加速折旧法而不是直线法,因为新的扶梯或者崭新干净的天桥人们仅仅因为安全的考虑也会更愿意走,同时也必然加速了它们的物理损耗速度。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其他问题,诸如后续支出、减值和处置,企业则不会涉及。

(转自2003年8月27日《中国财经报》  赵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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