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2002年度华兴公司的会计报表时,发现华兴公司在2002年度把其控股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精美公司,在收到转让款时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相应协议和原始凭证后,没有疑问,但注册会计师李浩注意到精美公司如果加上这转让的股权,其对外投资累计超过了净资产的50%,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审计小组的成员有两种认识:一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是兴华公司,不必理会精美公司的问题,再说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现象很普遍;二是由于精美公司如果接受华兴公司的转让股权,其对外投资将超过净资产50%,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因此华兴公司和精美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可能是无效协议,即使支付了转让款,也可能因相关部门的追究而使转让行为不成立。
分 析
在审计实务中,为了有效控制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一切与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事项。该案例中,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关注到的可能影响股权转让是否成立,转让收益是否可以确认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但由于精美公司不是注册会计师这次审计的范围,注册会计师也不能作延伸审计。因此,对于精美公司如果接受华兴公司的转让股权,其对外投资将超过净资产50%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华兴公司注意该事项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并询问其对此问题的看法及其应对措施,如果该事项对股权转让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注册会计师可以确认华兴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其投资收益,但如果该事项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很大或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由于对股权转让及其投资收益的确认持有疑虑,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度不包括在内。”在这里,累计对外投资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50%,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一公司,它对应的是这某一会计主体的会计报表,而不应是该公司以股权为纽带所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即使某一会计主体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0%,也可能是由于其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被投资单位将股利分配转增资本等情况,是不违法的。
(转自8月16日中国财经报李晓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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