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后在多长时间内要对其报告承担民事责任,是脱钩改制以后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这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准备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后在多长时间内要对其报告承担民事责任,是脱钩改制以后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这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准备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虽然看起来不过是个时效问题,但实际上却并不简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是对我国传统民事责任时效制度的一个突破。
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所谓事实状态是指仅仅是一种事实,而并未受法律确认。例如,某人占有某物,某人不行使其请求权。其二是该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定期间。例如,某人占有某物已持续15年,某人不行使其请求权已持续了5年。其三是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某人取得权利,某人的权利消灭。
从时效的含义可以看出,时效是把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与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的一定期间也就是时效期间。时效期间是法律事实。这一法律事实的构成有二:一是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二是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也就不能构成这一法律事实。这一事实的出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时效的法律效力。
就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而言,时效期间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属于自然状态,而不属于行为。同时,时效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而,时效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强行期间。
(二)时效的种类
时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有不同的分类。比如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划分以及诉讼时效和追诉时效的划分等。与确定事务所民事责任期限密切相关的,就是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这两个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追诉时效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在一定期间内未被发现,执法机关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权利人的权利,追诉时效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
(一)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的相同之处
1.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与其他时效制度一样,都具有稳定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根据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是否行使其权利取决于其个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但是,如果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长此以往,必然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稳定法律秩序。根据追诉时效制度,违法行为人违法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违法,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消除,社会已逐渐遗忘其违法行为,受害人对其不满或仇恨也因时间的流逝而消解,违法行为人的家庭生活也已步入正常。在这种情况下,不再追诉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反之,如果予以追诉,必将使各种矛盾死恢复燃,破坏已经恢复的社会宁静,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2.时效期间都是法定的、可变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与追诉时效期间,第一,都是法定期间,关于这两个时效期间的规定,都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第二,都不是约定期间,都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延长或缩短,两种时效利益也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第三,都具有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内遇有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和延长,追诉时效期间内遇有法定事由,也可中断和延长。
3.两种时效期间届满后,执法机关都不能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都不用再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的差异
1.制度价值方面的差异。诉讼时效制度价值主要在于通过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证据湮灭等途径来实现及时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并稳定社会关系的目的。而追诉时效制度价值则主要在于通过限定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期限、促使执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违法行为来实现及时保护国家及人民利益、维护当前社会秩序的目的。
2.起算时间的差异。诉讼时效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追诉时效的起算,也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3.效力的差异。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从权利人方面来说,权利人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其受领权仍存在。因此,权利人虽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从义务人方面来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不起诉的,义务人的责任消灭,因为法院不会强制其履行,但其义务并不消灭。由于义务人的义务仍然存在,因此,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其履行仍然有效,义务人于自愿履行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请求权利人。追诉时效的法律效力,即追诉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从执法机关来讲,执法机关有权在追诉时效期间内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间,执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法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予以撤销。
4.两种制度的应用范围不同。从形式上看,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所以,诉讼时效主要应用于以保护公民权利为主要宗旨的民事法律规范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民法上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他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请求权等。而追诉时效,是对执法机关权力的限制。因此,追诉时效主要应用于以处罚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的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中,在执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情况下适用。
这里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的制度价值与应用领域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民法的权利本位与行政法、刑事法的责任本位都有一些社会本位化发展的趋势,这样,就不能绝对地排除在民事法律中引用通常被认为是行政、刑事法中的个别制度以及在行政、刑事法中引用民事法中的个别制度的可能。所以,具体在时效制度问题上,不能说,民事法律规范中绝对不能引用追诉时效制度,行政、刑事法律中绝对不能引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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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