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按新规执行  中国财经报消息: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共同发生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对于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况,《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符合《规定》第六条,即: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其它制度健全并执行有效,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六十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规定的条件,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许可证申请报告,基本情况表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近三年执业情况总结,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业情况说明,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分立,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二至五款条件,并且第二款条件所指注册会计师的三分之二以上从事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按《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报送有关证券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报送证明注册会计师从业经验的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对于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人民流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应当自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之日起10日内,将转出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和现有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情况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一经查实,收回该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已经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之日起3个月内,补足所缺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3个月内,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补足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之前不得承揽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超过3个月,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仍不足20人的,收回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   对会计师事务所为达到“具有20名以上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条件,以欺诈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补充规定》强调:一经查实,吊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涉及欺诈行为的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尚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不再受理其证券许可证申请。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因名称变更而变更证券许可证的,其注册会计师可一并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受《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变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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