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
客户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
二、客户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贷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贷款成本。
(二)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己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发放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1305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所计提的损失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受托人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按确定的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收到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三、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数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客户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且具有重大影响,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信托项目不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仍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己“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成本法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信托项目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八、权益法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 (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收益。期末,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如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一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享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六)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应冲减新的投资成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九、处置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十、因改变投资目的而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十一、信托项目应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收到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十二、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本明细科目下还应设置“面值”和“溢折价”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二)长期债券应计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如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金额与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差异不大,也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日 (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或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 (债券投资-面值),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面值、溢折价)、“应收利息”科目。
(五)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本金或已计未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信托项目应定期对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检查,如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和末摊销的溢折价金额。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三、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按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431
融资租赁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贸易手续费、银行手续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保管费、财产保险费、相关税款和租前借款费用(指从出租人支付设备价款或实际负担与承租人有关的费用之日起至租赁开始日止所产生的借款费用,下同)等,如租赁资产是从境外购入的,还应包括境外运输费、境外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
三、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置租赁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五)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购置但尚未租赁的资产和租赁期满返还的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1432
应收融资租赁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各种款项。
二、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三、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其已确认的租赁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租赁收入。
四、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五、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末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四)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五)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七、信托项目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期末,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八、期末,信托项目应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和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1433
未担保余值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二、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末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三、未担保余值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佘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信托项目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
期末,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如己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实现特定信托目的,如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收到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三、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固定资产为标的设立信托而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减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汜“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冈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固定资产净值,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己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捐赠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出售固定资产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己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五、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赁开始日,按租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 (经营租出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在用固定资产)。
六、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七、应为信托项目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合理地确定其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备置于受托人所在地,以供委托人、受益人等有关各方查阅。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委托人以固定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各类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等)应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六、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固定资产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固定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应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三、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时,按摊销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予摊销。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无形资产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三、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才能将以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四、期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已经支出的,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应在信托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三、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2102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二、按期计提各项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利息的类别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应付未付给受托人的、由信托项目承担的信托管理报酬,包括手续费收入、服务佣金等;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受托人报酬时,按计提的报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管理报酬余额。
2121
应付受益人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由信托项目利润分配产生的、应付未付给受益人的收益。
二、分配信托收益(利润)时,按应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分配尚未支付给受益人收益的余额。
2131
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来付给信托资金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托管人管理费时,按计提的管理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托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计提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余额。
214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种税金。
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计提各项应交税金时,按应交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款时,按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多交的税金及附加。
215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除应付利息、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
应付托管费等以外的各项应付款项。
二、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和应付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的各项应付款项。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的回购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证券利息。期末,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证券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证券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计应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证券融入款项的余额。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通过银行进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卖出信贷资产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利息。期末,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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