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分所是否允许跨省迁移

  答:分所是事务所分支机构,具有地域性。因此分所不存在迁移问题。事务所如认为在某地没有必要继续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撤销原分所。如认为需要在某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申请设立新的分所。分所办公场所的变更,应当不超出分所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范围。

  问:事务所在办理哪些工商登记事项时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答:事务所设立登记、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合并分立中新设事务所的设立登记、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变更登记都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工商变更、注销登记事项均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

  问:收回的执业证书应当如何处理

  答:为应对可能的行政诉讼,证书收回后,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时效保存一段时间(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建议保存5),期满后可以销毁。

  问:事务所名称变更,换发的执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应当如何填写答:事务所变更名称换发执业证书的,可以在新换发的执业证书上同时填写批准成立日期和变更日期。

  问:财政部门发现办法实施前申请设立的事务所未满足过去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的,按照什么标准要求整改

  答:应当按照过去的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要求整改。但是,如果整改需要变更的,则其变更后事项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例如,如果某股东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整改期间取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则该股东满足过去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可。如果事务所股东数量不足,则整改期间新吸收股东属于变更事项,新吸收的股东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

  问:办法第四十八条中的“60日”指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这里的“60日”指自然日。

  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项中“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如何界定

  答:所谓“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其他单位的正式员工,周期性地获得劳动报酬。由于其专业特点,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比较多,但不是所有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性收入。例如,注册会计师对外讲课、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审委委员等情况不属于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但是,注册会计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保持独立性并遵循回避原则。

  问:办法中的“××人以上”、“不低于××元”、“××日内”都包含本数吗

  答:均含本数。

  (转载自20051216日《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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