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6日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全省特别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三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贵州省财政厅、审计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三)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拟订地方有关法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省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依法办理报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人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地区交往活动;

(九)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的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全省成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和推迟召开。第十四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选或聘请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具备条件的地、州、市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日常工作。设立机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咨询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本会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会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事业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贵阳。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省特别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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